何謂動產?
動產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
於大多數國家並未以法律條文清楚列舉,多認為不動產及定著物以外之物即屬動產。
一般動產於移轉時多不須登記,僅交付即完成移轉。
而價值較高,交易上習慣以較慎重方式為之的動產,稱為準不動產,於所有權移轉、租賃、抵押等情況多須登記,
如: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屬準不動產。
何謂不動產?
不動產是一個民法概念。
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因此物業也屬於不動產。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還有:
《民法》第66條:
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
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築物。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
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不動產證劵化條例》第4條:
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
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
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不動產概括涵義包括:標的、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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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許多方面需要瞭解動產與不動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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