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原因、事由、證據,該如何離婚?

?諮詢提問
我想離婚,沒有任何事由、原因,也提不出任何證據,我就是想離婚,但對方不簽字,請問我能怎麼做?

別懷疑
這種要求我真的收過很多
秉持著離婚諮詢的專業精神
我還是理解出了幾套解決方案
提供給各位

?說故事找破綻
事出必有原因,故事總要有人聽
這算是最通用的首要方案
我們會請你到事務所
與律師或是其他專業人員坐下來好好聊天「說故事」
沒錯,就是說故事
很多人不清楚「什麼事件」可以當作離婚事由
而藉由說故事的過程
我們可以幫你找出你的狀況中,有哪些是可以提出的事由
再從該事由切入去進行蒐證

你會想離婚,一定有原因
就算只是單純的「不愛了」,背後也會有讓你不愛的原因
從你的故事中抽絲剝繭找出這些原因
就是這個方法的重點所在

?離婚蒐證
如果你是有一些事由,但有蒐證上的困難
那可以直接請徵信公司去幫你做離婚蒐證
離婚蒐證包含的事件很多,不只是一般的外遇抓姦蒐證

例如:
老公很愛賭博、跑賭場
在外開趴、吸毒
混黑道幫派,三不五時在外打架鬧事
從事非法生意(軍火、毒品、文物等)
疑似戀童癖,行為異常
等等

別懷疑,以上都是真的有人問過我的案例
這些奇奇怪怪的事由,大部分情況又都很難蒐證
這時請徵信社去蒐證就是一個好方法
其實這跟外遇抓姦的意思一樣,只是蒐證的內容不同
有時還會需要假扮職員,去潛入公司調查
總之,就是幫你把這些事由的證據想辦法給蒐集出來就對了

有了證據,你就能進入離婚程序
無論是要走離婚訴訟,讓法官來判決
或是用這些證據來談判(協議)離婚
都是可行的方法
有證據等於有「籌碼」談離婚
這是我一再強調的概念

?製造離婚事由
這一項就是屬於比較暗黑的部份了
假如你真的都沒有事由,又非得要離婚(通常是有特殊原因)
那很簡單
資本社會裡,有錢什麼都好辦事
只要你資金夠,徵信社一樣可以幫你「製造」出離婚的事由
這篇就不細談了

?破綻主義
「離婚訴訟的判決標準」篇章中有提到
現在大部分人想離婚的原因
都是由「民法第1052條」中的: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這段內容去訴請,並且判准離婚的機率也越來越高

這項規定的設計是基於「破綻主義」
認為婚姻本質在於愛情
若夫妻之間已無感情,相處只剩下怨懟,且無復合之可能
此婚姻就並無繼續存在的必要
所謂的「破綻」,指的是婚姻中的裂痕、分歧
評估該破綻是否已達「若處於此情況下,多數人皆會喪失維持婚姻之動力」的程度

這項規定有一個條件
規定「責任較大之一方」不可提出該事件做為離婚事由
必須由責任較小的那方提出
用白話點來解釋
若是老公外遇,就不能拿出「自己外遇」這件事來訴請離婚
只有老婆能以「老公外遇」當作事由提出離婚

不過除了外遇的這種例子
在很多情況下
這種破綻事件,都會有責任歸咎的比例
而這比例常常又很難以評斷

舉個例子:
老公常常晚歸,或是徹夜不歸,行蹤不明
妻子認為這有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的責任
不過老公則表示
妻子情緒不穩定,常常回家就吼叫以對,甚至砸東西
搞得老公壓力山大,工作操勞一天回家還要被精神轟炸
最後便越來越不敢回家

遇到這樣的案件
我們很難去歸咎說誰的責任比較大
也就無法斷定誰能提出事由訴請離婚
所以這部分通常還是「自由心證」居多

畢竟家事庭談的不像是自然、數學科學領域,有著不變的定律
只要是與「人」有關的事件,就永遠都會有個案
法條規定只是一個參考標準
依照每個案件內容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評斷
是離婚案件的特性

以上是我目前整理出來的幾個「沒有離婚籌碼」的方法
之後若有新的想法還會繼續補充

其實我不太喜歡接這種案件
一來很麻煩
你有事由有證據,我只要幫你評估後覺得沒太大問題
直接走訴訟程序或是協議離婚的協調,都很好解決
沒有事由就還要去找,就等於多了一項作業

再來是「製造離婚事由」的道德問題
有些人會覺得這好像是在做什麼不道德的非法行為
不過說穿了
也是因為有「無論如何都想離婚」的人存在
才會有這樣的服務誕生
而我也是基於身為離婚諮詢的「專業」,提供出這樣的方法
為的就是解決問題

畢竟
市場有需求,就會有供給,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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