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台灣人如何在大陸與大陸民眾結婚?

台灣人如何在大陸與大陸民眾結婚?
臺灣人在大陸與大陸民眾結婚,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6、7、8、10條;《民政部、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臺灣同胞與大陸公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予以辦理:

● 關於結婚的基本資格:
根據大陸《婚姻法》的規定,締結婚姻須滿足以下三項基本要求:A男生須滿 22 周歲,女生須滿 20 周歲;B精神正常;C無禁止結婚的疾病。

● 關於辦理結婚登記的相關流程:
在大陸,結婚登記是婚姻關係設立、存續的法定要件,臺灣民眾在大陸與大陸民眾辦理結婚登記須依以下流程辦理:
(1)申請單身證明及無血親關係聲明書
準備全戶戶籍謄本十一份 ( 五份用於單身證明、五份用於聲明書、一份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入出境許可證用 ),個人外另申請父母全戶戶籍謄本五份,若父母不同戶籍要分別申請個人外另申請父或母除戶全戶戶籍謄本五份。(離婚者加附離婚協議書五份或判決書 ,判決確定證明書各五份、喪偶者加附死亡證明書五份), 須本人親自向戶籍地法院公證處辦理,不能代辦,聲明人必須親自到場辦理。

辦理單身證明與無血緣關係聲明書請攜帶以下資料:A、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戶籍謄本;B、身分證正本;C、印章;D、大陸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型大小、戶籍位元元址、出生地。

向法院公證處辦理,購買切結書紙各一式五份,辦妥後五份公證人會交還您二份,其餘會幫您寄送到海基會,海基會再轉給您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之省公證員協會。

(2)與大陸配偶結婚在大陸辦理事項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結婚登記、離婚登記、重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 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須注意以下相關事項:
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A居民身份證;B居民戶口名簿;C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臺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A《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B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C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配偶聲明。

如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喪偶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最後,辦理完畢婚姻登記手續後,當事人還須依法攜帶民政單位所開立之結婚證書與戶口本與男女雙方個人資料前往指定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結婚公證書的手續完成後,大陸結婚手續才算完成。

(3)在大陸結婚完成後,辦理大陸配偶來台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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